2024/3/19玉雕大师艺术网
因听信销售人员“玉器有鉴定证书”的承诺,赵先生花费5.9万余元网购了一件和田玉器摆件,后经多次鉴定,该玉器竟为大理石,价值仅15000元,赵先生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商家出具了《宝玉石鉴定证书》,而赵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故对赵先生提出的“假一赔十”主张不予支持。但因赵先生与商家均同意退货退款,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商家退货退款。
一审宣判后赵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商家欺诈应“退一赔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案涉产品并非和田玉,产地亦非新疆,该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显属欺诈。上海二中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该商家作为经营者,虚构案涉玉器产地、属性,且并未证明其通过合规的方式进行鉴定,破坏了玉石市场的诚信及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现赵先生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与其订立了案涉合同,故对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该商家还应支付赵先生案涉玉器三倍价款的赔偿。(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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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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